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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浙江省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
管理規定的通知
現将《浙江省财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規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10号)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杭州市實際,提出以下補充意見:
1.杭州市本級常駐地的範圍是指杭州市城區(含蕭山區、餘杭區)。
2.杭州市工作人員報銷差旅費均應按相應級别對照省廳文件規定執行,不得自行擴大範圍及标準。
3.杭州市本級公務用車改革涉改人員到常駐地以外、車改區域以内出差、實習、挂職鍛煉或支援工作等,不再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和市内交通費用,按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杭州市市級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市委辦〔2009〕8号)執行。
4.汽車駕駛員的其他各種補貼按月人均300元以内的标準掌握,由市級各單位按照多勞多酬、拉開差距的原則自行制定補貼辦法和實施細則,并報市财政局備案(納入會計集中結算的單位同時抄送市會計結算中心)。
5.杭州市财政局《關于印發杭州市市級行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杭财行〔2007〕1239号)和《關于杭州市市級行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修訂補充通知》(杭财行〔2011〕584号)同時廢止。
請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如有問題,及時反饋。
杭州市财政局
2014年3月17日
浙江省财政廳 |
文件 |
浙江省财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機關工作人員
差旅費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财政局(甯波不發),省級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發〔2013〕13号),進一步加強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統一和規範差旅費開支标準,根據《财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精神,我廳制定了《浙江省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2014年3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全省機關工作人員國内差旅費管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和生活需要,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完善公務活動管理制度,依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發〔2013〕13号)和《财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全省各級機關,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和工商聯,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含市轄區,下同)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差旅費實行憑據報銷與定額包幹相結合的辦法。
第四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差旅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規模,嚴禁無實質内容、無明确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内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省财政廳按照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區、分級别、分項目差旅費标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全省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标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物價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适時調整。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規定等級内選擇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 别 |
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
輪船(不包括旅遊船) |
飛機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
省級及相當職級人員 |
軟席(軟座、軟卧),高鐵/動車商務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
一等艙 |
頭等艙 |
憑據報銷 |
正副廳長及相當職級人員 |
軟席(軟座、軟卧),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
二等艙 |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其餘人員 |
硬席(硬座、硬卧),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
三等艙 |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省級及相當職級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客車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複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到省外出差,執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區、分級别住宿費限額标準(見附表1);工作人員在省内出差,執行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住宿費限額标準。
第十三條 省級及相當職級人員住普通套間,副處級及以上人員住單間或标準間,縣(市、區)鄉(鎮、街道)機關擔任正科領導職務人員住标準間。上述人員可一人住一間,其他人員應兩人住一個标準間,單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員為單數的,其單數人員可一人住一個标準間。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别對應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費限額标準内,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 夥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 夥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夥食補償費用。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應由出差人員自行支付夥食費。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省外出差,執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區夥食補助費标準,包幹使用(見附表1)。省内出差,憑餐飲發票在财政部公布的浙江夥食補助費标準内據實報銷;無餐飲發票的,按每人每天30元夥食補助費标準,包幹使用。
第五章 公雜費
第十八條 公雜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内交通費用和打印、複印、傳真、寄送等費用。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出差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省外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補助标準,包幹使用。省内出差,憑市内交通等公雜費發票在每人每天60元限額内據實報銷;無公雜費發票的,按每人每天30元補助标準,包幹使用。
第二十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的,應由出差人員自行支付交通費用。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二條 城市間交通費在規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内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批準的出差天數和規定的限額标準之内憑發票據實報銷。
夥食補助費按規定的出差目的地标準報銷,在途期間夥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目的地标準報銷。
出差人員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憑住***和城市間交通費票據報銷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的,不得報銷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無城市間交通費票據的,憑住***報銷夥食補助費,減半報銷公雜費。
出差人員當天來回的,憑城市間交通費票據報銷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無城市間交通費票據的可報銷夥食補助費,減半報銷公雜費。
第二十三條 出差人員差旅活動結束後,應在一個月内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船票、住***、餐飲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出差相關費用按公務卡使用規定結算。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以及超範圍、超标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由出差人員個人自理。
第七章 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參加會議、培訓,應當事先咨詢、了解經費開支情況,對要求分攤費用的,應拒絕參加。舉辦單位統一開支費用的,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報銷時提供會議、培訓通知。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離開常駐地到外地實(見)習、挂職鍛煉或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間每天的夥食補助費,省外按30元,省内按15元補助。省财政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得重複領取。
第二十七條 出差人員在途期間,連續乘坐火車超過12小時的,可憑車票每滿12小時,加發50元夥食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 農民代表和城市無固定收入代表參加各級組織召開的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組織單位按每人每天100元計發誤工補助,因參加會議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由會議組織單位比照工作人員辦理報銷。
第二十九條 汽車駕駛員出車補助:
(一)汽車駕駛員出差補助标準與工作人員相同。
(二)省級機關汽車駕駛員的其他各種補貼按月人均300元以内的标準掌握,由省級各單位按照多勞多酬、拉開差距的原則自行制定補貼辦法和實施細則,報省财政廳備案(納入國庫集中支付單位同時抄送1份給省級機關會計核算中心)。各地汽車駕駛員的其他各種補貼在300元标準之内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三十條 長期派駐外地工作人員離開派駐地出差的執行本規定,在派駐地工作期間不得報銷出差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的人員不能享受出差有關補助:
(一)已享受會議、培訓夥食者;
(二)調幹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常駐地參加各種臨時辦公室、指揮部、領導小組等機構工作者;
(四)已享受講課補貼、野外津貼、下海津貼和其他作業津貼者。
第八章 監督問責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等内控制度,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差旅活動和經費報銷的管理,對本單位差旅活動負責;相關領導、财務人員等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确保票據來源合法,内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應進行嚴肅處理。
一級預算單位要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财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單位是否建立内控制度,差旅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标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四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産品等。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差旅審批制度或差旅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違規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擅自提高開支标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級财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涉及違規資金的,予以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财政補助的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省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的通知》(浙财政字〔2007〕57号)、《關于省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的補充通知》(浙财行〔2011〕64号)同時廢止。各地之前制訂的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财政廳負責解釋。
附表1
分地區、分級别差旅住宿費和夥食補助費限額标準表
單位:元
省份 |
住宿費 |
夥食補助費 (人,天) |
||
省級及相當職級 人員(普通套間) |
正副廳長及相當職級人員(單間或标準間) |
其他人員(單間或标準間) |
||
北京 |
800 |
500 |
350 |
100 |
天津 |
800 |
450 |
320 |
100 |
河北 |
800 |
450 |
310 |
100 |
山西 |
800 |
480 |
310 |
100 |
内蒙古 |
800 |
460 |
320 |
100 |
遼甯 |
800 |
480 |
330 |
100 |
大連 |
800 |
490 |
340 |
100 |
吉林 |
800 |
450 |
310 |
100 |
黑龍江 |
800 |
450 |
310 |
100 |
上海 |
800 |
500 |
350 |
100 |
江蘇 |
800 |
490 |
340 |
100 |
浙江 |
800 |
490 |
340 |
100 |
安徽 |
800 |
460 |
310 |
100 |
福建 |
800 |
480 |
330 |
100 |
廈門 |
800 |
490 |
340 |
100 |
江西 |
800 |
470 |
320 |
100 |
山東 |
800 |
480 |
330 |
100 |
青島 |
800 |
490 |
340 |
100 |
河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湖北 |
800 |
480 |
320 |
100 |
湖南 |
800 |
450 |
330 |
100 |
廣東 |
800 |
490 |
340 |
100 |
深圳 |
800 |
500 |
350 |
100 |
廣西 |
800 |
470 |
330 |
100 |
海南 |
800 |
500 |
350 |
100 |
重慶 |
800 |
480 |
330 |
100 |
四川 |
800 |
470 |
320 |
100 |
貴州 |
800 |
470 |
320 |
100 |
雲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西藏 |
800 |
500 |
350 |
120 |
陝西 |
800 |
460 |
320 |
100 |
甘肅 |
800 |
470 |
330 |
100 |
青海 |
800 |
500 |
350 |
120 |
甯夏 |
800 |
470 |
330 |
100 |
新疆 |
800 |
480 |
340 |
120 |
附表2
浙江省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審批單(參考格式)
工作部門 |
|
出差人 |
|
出差地點 |
至 |
出差事由 |
|
至 |
|||
至 |
|||
至 |
|||
出差時間 |
自 月 日至 月 日 |
拟乘坐的交通工具 |
|
審批人 |
年 月 日 |
填表人: 日期:
注:出差人員出差前需填寫本單,報相關負責人審批。辦理報銷手續時作原始憑證。
抄送:财政部,省政府辦公廳。
浙江省财政廳辦公室 2014年3月5日印發